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被告 王禮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712元(287.63平方公尺*670元/平方公尺=192,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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