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奕禮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年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並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
50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命受刑人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部分,因無法源依據,且未見聲請人檢附相關資料並敘明必要性,爰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