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龍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新簡字第一六
六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6年度新簡字第166號清
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8日庭期開庭內容,以利委請律
師出庭時,使律師知悉完整案情,另因被告遭熱水燙傷後聽
力受損,為免誤解開庭時法官詢問、傳達之意思,需調閱法
庭錄音比對、確認,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規定聲請交付106年度新簡字第1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106年5
月8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
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
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
106年度新簡字第166號於106年5月8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復已敘明為確定上開期日開庭情形,以利委請律師出
庭,及因聲請人聽力受損有利用錄音再比對、確認言詞辯論
期間法官詢問、傳達之意思,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又聲請人於106年5月10日遞狀聲請,且本件民事案件
現尚審理中,不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聲請人為法庭錄音光
碟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
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
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
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