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阿蘇
訴訟代理人 葉泰山
一、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肆
佰叁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