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昆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12號、99年度執聲他字第3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昆達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之聲請(即附表編號四、五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昆達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均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至受刑人吳昆達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其犯罪時間分別係97年6月7日、97年7月18日,然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判決確定時間,則係97年5月28日,是受刑人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犯行,並非在附表編號一所示犯行之裁判確定前所犯,而與刑法第53條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是檢察官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3罪一同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洽,此部分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毒品│有期徒│97年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7│97年4月│同左│97年5月│高雄地檢│││危害│刑8月│3日│97年度毒│年度審訴字│30日││28日│97年執字│││防制│││偵字第16│第901號││││第9946號│││條例│││39號│││││(原表一│││││││││││編號1)│├─┼──┼───┼────┼────┼─────┼────┼─────┼────┼────┤│二│毒品│有期徒│97年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7│97年5月│同左│97年6月│高雄地檢│││危害│刑8月│27日│97年度毒│年度審訴字│9日││10日│97年執字│││防制│││偵字第19│第979號││││第10716│││條例│││61號│││││號(原表│││││││││││一編號2│││││││││││)│├─┼──┼───┼────┼────┼─────┼────┼─────┼────┼────┤│三│毒品│有期徒│97年4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7│97年8月│同左│97年9月│高雄地檢│││危害│刑8月│19日│97年度毒│年度審訴字│14日││8日│97年執字│││防制│││偵字第42│第2940號││││第16507│││條例│││61號│││││號(原表│││││││││││二編號2│││││││││││)│├─┼──┼───┼────┼────┼─────┼────┼─────┼────┼────┤│四│毒品│有期徒│97年6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7│97年9月│同左│97年9月│高雄地檢│││危害│刑9月│7日│97年度毒│年度審訴字│15日││29日│97年執字│││防制│││偵字第50│第3289號││││第17431│││條例│││74號│││││號(原表│││││││││││二編號1│││││││││││)│├─┼──┼───┼────┼────┼─────┼────┼─────┼────┼────┤│五│毒品│有期徒│97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7│97年11月│同左│97年12月│高雄地檢│││危害│刑9月│18日│97年度毒│年度審訴字│12日││1日│98年執字│││防制│││偵字第76│第4868號││││第856號│││條例│││00號│││││(原表二│││││││││││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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