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29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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