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202號聲請人 洪嘉鴻 相對人 呂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市○○路○段○○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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