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江明璋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附件臺南市政府民國100年10月26日南市勞資字第1000828929號函薪資及退休金勞資爭議案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所製作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暨勞資爭議調處集體申請名冊及委任書等為憑,惟依調解紀錄所載,該次勞資爭議調解資方並未到場,兩造並未就勞資爭議之解決方法協商,調解結果亦記載為為不成立,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所定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合,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調解紀錄並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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