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韋籤衡 (原名: 韋志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韋籤衡(原名:韋志康)之電信費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申請書所載申請日期、資費方案、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與帳單所載不符,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