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環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聲請代位相對人聲請返還本院97年度存字第1749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惟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749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04號返還擔保金事件裁定准予返還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附卷可稽。因之,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不合返還擔保金之要件,自不能准許。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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