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胞姊 張慧玲 受刑人 張榮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鑫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10年內4犯酒駕為由,而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惟受刑人之父親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更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因身體惡化住進加護病房治療,若再次發生恐無法熬過,是以受刑人執刑之期間計算,可能無法見到父親最後一面。又受刑人酒駕行為絕非可取,然並非5年內3犯酒駕案件,請准予給予易科罰金之機會。而聲明異議人張慧玲(下稱異議人)身為受刑人之胞姊,為此請求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外之人,所為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則不在該條得聲明異議之列。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16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院固為諭知裁判之法院,而具管轄權。
㈡依本件聲明異議狀記載「聲請人:張慧玲」、「具狀人:張
慧玲」等節,且均僅有「張慧玲」之署名及印文,堪認本件聲明異議乃異議人以其名義自行提出。然受刑人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且未見經法院宣告監護之紀錄(參卷附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堪認受刑人具完全之行為能力。而異議人自陳為受刑人之胞姊,則其既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得提起聲明異議之對象不符,而不具聲明異議之主體適格。是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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