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6號原告 王永義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Herry(LineID)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Herry(LineID)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所有規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Herry(LineID)損害賠償,然起訴狀未載明被告Herry(LineID)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