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葉芳妗 被告 陳文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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