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3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且竊取之財物襪子二雙價值不高,已經被害人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其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戒慎,信
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蔡宜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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