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債權人 李玉雲 債務人巨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750,00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債務人公司現為解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惟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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