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0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0264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徐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何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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