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五號原告卯○○
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被告辰○○
甲○○丁 張素梅 壬○○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子○○被告丁○○
戊○○丙○○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己○○
庚○○辛○○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十二號乙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殺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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