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40號

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學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131,500元『及』自提示日即民國…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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