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07號聲請人 廖婷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廖婷婯│華南商業銀│108年3月│60,204元│ND0000000││││行松山分行│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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