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聲請人 林沛 程聲請人 林閩 弘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依 雯上三人之共同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曾至楷 律師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 劉依雯 就附表編號1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第二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二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聲請人 林沛程 就附表編號2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五、持有第四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四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聲請人 林閩弘 就附表編號3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七、持有第六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六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八、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NY00000000-0│1│4762│所有權││││││66│人劉依│││││││雯│└──┴──────────────┴──────────────┴───┴────┴───┘┌─────────────────────────────────────────────┐│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2│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NY00000000-0│1│4762│所有權││││││66│人林沛│││││││程│└──┴──────────────┴──────────────┴───┴────┴───┘┌─────────────────────────────────────────────┐│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3│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NY00000000-0│1│4762│所有權││││││66│人林閩│││││││弘│└──┴──────────────┴──────────────┴───┴────┴───┘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詳加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第4項及第6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第4項及第6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