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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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