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毓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毓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2號、99年度易字第137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文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11月,1次│││││有期徒刑10月,1次│├────────┼──────────┼──────────┼──────────┤│犯罪日期│99.9.20│①99.9.20│①99.3.25││││②99.10.26│②99.5.12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750、1852號│第1750、1852號│毒偵字第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82號│99年度訴字第882號│100年度訴字第50號││實││99年度易字第1379號│99年度易字第1379號│││審├──────┼──────────┼──────────┼──────────┤││判決日期│100.1.13│100.1.13│100.1.31│├─┼──────┼──────────┼──────────┼──────────┤│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82號│99年度訴字第882號│100年度訴字第50號││決││99年度易字第1379號│99年度易字第13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3│100.1.13│100.1.31│├─┴──────┼──────────┼──────────┼──────────┤│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74號(編號1、2定│第674號(編號1、2定│第854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1年7月)│應執行刑1年7月)│應執行刑1年6月)│└────────┴──────────┴──────────┴──────────┘附表:受刑人陳文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2次│││││有期徒刑3年10月,3次││├────────┼──────────┼──────────┼──────────┤│犯罪日期│99.5.12往前回溯96小│①99.9.13││││時內之某時│②99.9.19│││││③99.9.28│││││④99.9.30│││││⑤99.9.1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撤緩│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號│585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31│100.7.27││├─┼──────┼──────────┼──────────┼──────────┤│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31│100.8.15││├─┴──────┼──────────┼──────────┼──────────┤│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54號(編號3、4定│第2596號(編號5定應││││應執行刑1年6月)│執行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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