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2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洪文濱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中國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年執正字第1948號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異議人即受刑人洪文濱(下稱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然聲明異議人患食道癌第二期、下咽癌二期,均在化療中,並於民國111年12月中、000年0月間,在亞洲大學附屬醫院住院,聲明異議人於112年4月12日入監服刑後,飲食難以吞嚥,造成自身病情加重,且一天均服用多次藥物,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所指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停止執行事由,為此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二、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亦定有明文。是須以確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並非受刑人以罹病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檢察官即應停止執行。
三、又按「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律對於受刑人於入監時就其生命、身體部分已設有保護之規範,以監所設置之衛生科掌理受刑人之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等事項;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經採行前條第1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此於法務部○○○○○辦事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3款、第9款及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受刑人是否適宜入監服刑,監獄須依法定程序,經過專業醫護人員檢定後,為謹慎、客觀之審酌,且於徒刑執行期間,有後續檢查、治療之必要,亦得適時向執行監所提出診治之請求。
四、經查,聲明異議人於入監所時,經法務部○○○○○○○○評估其病史,認尚無因執行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有該所112年5月12日投所衛字第1120001450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可見無拒絕收監之情形,聲明異議人雖稱患有上述疾病,惟既經監所評估後,尚無因執行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尚非無據。本院另函詢亞洲大學附設醫院,聲明異議人是否因入監執行而有導致生命危險之虞?經該院回覆:聲明異議人有早期食道癌,於108年10月接受內視鏡黏膜下腫瘤切除手術,手術後有食道狹窄、吞嚥困難症狀,定期需進行內視鏡食道氣球擴張術,最後一次內視鏡於112年2月20日顯示食道輕微狹窄,已不需擴張;另聲明異議人也同時有早期下咽癌。接受過內視鏡治療及放射線治療完全治療無復發,亦無明顯副作用。但食道狹窄可能復發需再擴張,目前軟質食物細嚼慢嚥仍可維維持營養,其他功能正常等語,有該院112年5月17日院醫事病字第1120001989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足徵聲明異議人之身體狀況尚未至前揭法條規定應停止執行、入監應予拒收、應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醫院之程度,至為明確。是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尚無從使本院達至確信聲明異議人有因入監執行而危及生命之心證,從而本件檢察官之執行,要無違法或不當。至聲明異議人於入監後,有多次戒護外醫追蹤病情情況,有法務部○○○○○○○○上開函文可參,然此僅涉及監所如何考察聲明異議人的身心狀況,給予適當之醫療照顧,實難憑此而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五、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徒執前詞,指摘本件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