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 林瑞源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告 林瑞彬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聲請)。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