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7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石育儒
石育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