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71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廖淑萍
華祥 任
被 告 亓樂信即亣樂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
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遠傳電信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
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1,138元,而訴外人遠傳
電信業於105年12月9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
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
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