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黃綠色刀鞘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0號被告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扣案之黃綠色刀鞘武士刀1把,雖非被告所有,經查係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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