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朱憶婷 相對人 劉淼泓
劉鍾竹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劉仁雄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仁雄之債權人,而相對人劉淼泓、劉鍾竹英為劉仁雄之繼承人,劉仁雄於民國
101年2月5日死亡,相對人為劉仁雄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劉仁雄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劉仁雄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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