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5號聲請人 高偉晉 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