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懲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陸軍步兵第二○六旅
代表人 翁崑振 (旅長)訴訟代理人 孔祥維
謝東炎 謝昆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趙尚安 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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