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健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健寬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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