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原告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臺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陳柏廷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袁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
108年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張銘晃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