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訴人 黃敬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慶祥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