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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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立詮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立詮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粉紅色藥丸1顆,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編號:101LL082-2)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27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01LL082-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附表:
扣案物備註粉紅色圓形藥錠1顆1.毛重0.72公克、淨重0.224公克、鑑驗使用0.046公克、剩餘量0.178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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