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О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楊晉佳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