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9,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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