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KUNOYOSHIHARU(日本籍)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伍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不得對被害人乙○○為騷擾、通訊及通話等聯絡行為。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係前男女朋友(並未同居),因與乙○○發生情感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乙○○,乙○○則在其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家中收受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乙○○之生命、身體及名譽之安全。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被告寄送予告訴人電子郵件之翻拍照片6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附表編號3及4所示時間內先後多次恐嚇犯行,乃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動作,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知控制自我之情緒,循理性之方式解決雙方之紛爭,竟而以電子郵件方式恐嚇告訴人,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告訴人乙○○亦當庭表示希望被告停止傳訊息及打電話等騷擾之行為,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見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7號卷第61、64頁)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復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告訴人意願,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通訊及通話等聯絡行為,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至被告另被訴傷害罪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恐嚇方式及內容│危害法益│├──┼─────────┼───────────┼────┤│1│106年9月8日10時│寄發電子郵件至乙○○所│生命身體│││26分│使用之GOOGLE信箱稱:「│││││妳真的以為這樣就會完全│││││無事,全身而退了是嗎?│││││…也很簡單簡單,我就是│││││要你…死死死死死死死死│││││」等語。││├──┼─────────┼───────────┼────┤│2│106年9月27日7時│寄發電子郵件至乙○○所│名譽│││40分│使用之YAHOO信箱稱:「│││││我準備將這段影片和我側│││││錄我們以前用賴視訊愛愛│││││的影片,和你對我做的一│││││切,你的欺騙謊言,PO在│││││新街國小家長會的網站上│││││,讓他們往主管機關單位│││││陳述,來對付你,我不會│││││輕易的就放過你,想賺錢│││││過生活是嗎?我會用各種│││││方法切斷你的財路,讓你│││││在那裡混不下去的,你盡│││││量試試看」等語。││├──┼─────────┼───────────┼────┤│3│106年9月29日│寄發電子郵件至乙○○所│名譽、生│││0時42分│使用之GOOGLE信箱稱:「│命身體││││我寄上去給你的東西,…│││││那包裹裡有什麼你知道嗎│││││?裡面全是滿滿的詛咒,│││││收件人不收,裡頭的詛咒│││││是會加倍去找你的,對了│││││還有一片光碟…反正東西│││││也退不回來我這裡,就等│││││著被人打開處理吧!光碟│││││會不會被複製流傳,我就│││││不知道了!你最好是趕快│││││去追回來吧!」等語。│││├─────────┼───────────┤│││同日20時48分│寄發電子郵件至乙○○所│││││使用之YAHOO信箱稱:「│││││…那你就等著吧!我一定│││││會讓你在中壢,不在北部│││││混不下去,逃回老家也是│││││一樣,我會一步一步把你│││││逼進死路的」等語。││├──┼─────────┼───────────┼────┤│4│106年10月1日2時│寄發電子郵件至乙○○所│生命身體│││7分│使用之YAHOO信箱稱:「│││││…要我放過你,可以!只│││││要那出面在我面前,為了│││││你的欺騙和背叛道歉,或│││││是提告,我們在法院說清│││││楚,二選一,不然我一定│││││會一直鬧下去,一直去賭│││││你,見一次就打一次!你│││││就試試看吧!」等語。│││├─────────┼───────────┤│││同日23時28分│寄發電子郵件至乙○○所│││││使用之YAHOO信箱稱:「│││││不要讓我堵到你,就像你│││││以前對待阿弟的那個瘋子│││││一樣,遇見你一次就打你│││││一次,這是你為了欺騙我│││││,背叛我應付出的代價,│││││除非你出面向我道歉,否│││││則我絕不會輕易放過你!│││││小心點!」等語。││├──┼─────────┼───────────┼────┤│5│106年10月17日8時│寄發電子郵件至乙○○所│生命身體│││23分│使用之GOOGLE信箱稱:「│││││你真的是非常可惡至極,│││││欺騙了人,和其他人上了│││││床,做了愛,背叛了對你│││││付出真心的人,要你歸還│││││基本做人道理不肯,那…│││││由我來教你做人做基本道│││││理,我會時常就去找你,│││││等你,堵你,堵到就打,│││││這不是威脅,也不是恐嚇│││││,而是…對你的宣戰。」│││││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