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7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吳宗益 上列聲明疑義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24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4條所明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三、經查:聲明人所疑義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24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其判決主文分別為「吳宗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吳宗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吳宗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各該判決在卷可參,經核該等判決主文之文義甚為明瞭,自無疑義,檢察官依據該等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亦屬合法,復無疑義。至該等判決判處聲明人構成「累犯」乙節,是否判決違法誤判,自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酌處理。是本件聲明疑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明人若認為該等判決認定聲明人構成累犯,係屬違誤,自應循其他適當法律程序救濟,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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