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 吳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淑 (原名: 秦麗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原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影本。
四、補正全體抵押權人為聲請人,並補正簽章及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