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3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于宸 即 謝佳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2年度司促字第021337號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8584元謝于宸即謝佳真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2770元謝于宸即謝佳真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2770元謝于宸即謝佳真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