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3750002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3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4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5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6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7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8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9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10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11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12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13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14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15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16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17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18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19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20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