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057號債權人 陳秉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瓊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地。
(二)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等影本)。
(三)確認請求金額29,800元是否有誤?(因與債務人借款13,000元不相符)
(四)提出對債務人得請求押金16,800元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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