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林宜霏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飛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土地之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參照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25日以新臺幣1,917,000元決標取得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暫先繳納新臺幣20,008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修丕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