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黃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臺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臺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呂子彥股票附表:編號股票號碼股數179NX-00000000-0650279NX-00000000-0579380NX-00000000-061481NX-00000000-0129582NX-00000000-0156683NX-00000000-0289784NX-00000000-0279885NX-00000000-0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