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淑錚 上列聲請人與維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即維景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維景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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