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釋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7,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