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6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甲○○之內、外祖父母)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若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不能提出者,應檢附切結書。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