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林火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且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