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杉松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