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六九號、第一八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游紅桃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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